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数据来源:科兜网

鉴于《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东府办〔2014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效期于2019531届满,我局根据市政府《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的规定,对《实施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完善性以及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评估,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相关政策,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欢迎积极参与,并请于20192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附件: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215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076922830690;电子邮箱:fgjjgk@qq.com。)

附件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规定确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收费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部门负责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执收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

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中可提取一定比例向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城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东莞市国库,市、镇两级财政应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结算标准,由处理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由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对处理行业的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531。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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