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7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和《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科〔2022〕79号)的文件精神,助力东莞市社会力量设奖工作,规范和完善设奖内容,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高产协会”)举办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
第二条 评选活动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由市高产协会专门成立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通过行业专家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的方式,评出代表东莞创新模范的组织和个人;
(二)质量优先。获奖项目突出候选人在科技创新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和成就,重点从知识产权、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论文等方面进行考量,确保获奖项目能够代表东莞科技创新的最高水平;
(三)公开透明。评选活动从项目申报、书面评审、答辩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全程面向社会开放,评审记录和过程文件均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三条 评选活动主要用于奖励和宣传致力于推进东莞乃至全国科学技术创新的组织、个人。候选个人须为在东莞市生活工作的科技一线工作者,所在单位须为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候选组织须为在东莞市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且近三年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评选活动设置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或调整奖项内容的,由市高产协会依照相关流程进行调整。
第五条 技术发明奖主要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成果的核心技术必须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个人、组织: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必须已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证明或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2.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市场应用价值显著;
3.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七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主要授予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个人:
1.爱国敬业,品德高尚,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优秀;
2.科学技术重大发现、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取得创新性突破,并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3.在科研或产业一线工作,不超过40周岁。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5名,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10项,二等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25项,青年科技创新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5名。
第四章 评选工作
第九条 评选办公室负责奖项的评选工作,组织各相关领域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专家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行业领域组建若干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由3个或以上、总数为单数的行业或投资专家组成,行业专家原则上为省专家库评审专家或国家科技奖、省部级一等奖的省外专家。
第十一条 评奖流程:
(一)预评审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预评审。预评审专家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以申报内容所反映的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预评审工作,从中评选出进入评审的项目,并对该项目参加评审提出书面建议。
预评审专家实行个人项目回避制度,奖项按省科学技术奖设置的学科(专业)组分类。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进行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或未按要求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证的项目不得申报。
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实践检验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8个月,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提名;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个人)将不授予“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获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得连续两年获奖,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10个。
(二)评审
进入评审的项目根据申报要求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最终的评选环节。评选专家组由评选办公室以抽签方式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项目完成人携带完整的材料当面向评选专家组进行项目阐述,评选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从中评选出拟奖项目。
主要评审环节包括书面评审、答辩评审,评审专家实行个人项目回避制度,奖项按学科(专业)组分类。
1.书面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创新东莞技术发明奖评分标准》、《创新东莞科技进步奖评分标准》、《青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标准》对项目完成人提交的完整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对评审项目进行单独打分,并按平均分综合计算得分。
2.答辩评审:项目主要完成人对项目进行汇报,评审专家听取项目完成人阐述后,进行质询或提问,项目答辩成员回答,评审专家依汇报人汇报及提问答辩情况,对评审项目进行单独打分,并按平均分综合计算得分。
3.确定拟奖名单:由评选办公室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确定每个类别的拟奖名单。
4.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
(三) 异议处理
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结果等信息在市高产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协会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获奖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市高产协会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项授予
第十二条 评选活动通过组织颁奖典礼等活动,对获奖者进行授奖。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或个人可优先考虑推荐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成为市高产协会全流程全链条服务的重点联系企业。
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证书由市高产协会制作、颁发。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评选办公室对获奖人及其主要科学技术成就进行宣传,包括宣传文稿的编辑和发布。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将自动纳入我市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源池,市高产协会依项目准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情况,安排专人或专家跟踪辅导,培育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
第十五条 按照《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科〔2022〕79号)的要求,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申请我市职称评定、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等时候,可视同获得市级科技项目立项,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内高校等有关单位和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的获得项目(个人),申报并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市高产协会将予以现金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奖励10万元、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等其他奖项奖励1万元(协会会员单位奖金予以翻倍,即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6万元,二等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等其他奖项奖励2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选活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奖项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评选办公室将严格确保评选专家、推荐单位按照有关管理监督办法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所评项目作出公正的评价。
第十九条 评选办公室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是经2022年12月16日举办的第二届第三次理(监)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创新东莞科学技术奖评选章程》(东高新协会〔2020〕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市高产协会此前出台的有关章程,凡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