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本局在东莞市塘厦镇南屏路33号进行日常检查时查获一批涉嫌以旧电芯翻新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电池33件,现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因上述财物无法联系到货主,无人到本局认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请上述财物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员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本局认领上述财物、接受调查、主张相关权利。逾期无人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的,本局将按无主财物依法进行销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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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