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5、64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腾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辣椒干”
(一)东莞市塘厦腾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辣椒干”(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腾辉食品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腾辉食品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090919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辣椒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市塘厦绿康食品厂生产的“湿面条”
(一)东莞市塘厦绿康食品厂生产的“湿面条”(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5日),经抽样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绿康食品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绿康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102525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湿面条”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
三、东莞市塘厦苏记海鲜档销售的“泥鳅”
(一)东莞市塘厦苏记海鲜档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经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苏记海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苏记海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资料、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021114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泥鳅”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