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9 -0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单位)车辆赣K93053(赣KU228挂)在东莞市大朗镇大有园人民桥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共一车次约18立方米。本执法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4〕第9 -005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月15日前凭《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4000005267408)将罚款人民币56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