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龙富: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4年6月15日被发现在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兴盛路三巷13号103店铺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 ,违法程度:较轻)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停止执业,2、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综执罚〔2024〕06151301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东莞市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纳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支行(详见《东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贤贵、朱兵
联系电话:0769-85377238
联系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8楼(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5年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