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展力:
你于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5月30日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市场街2号103店铺开展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 ,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队依法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于2025年1月27日进行公告送达,你已履行停止执业活动义务,但逾期未履行缴纳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义务。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长综执强催〔2024〕053013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人民币140000元整和滞纳金人民币14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人民币7500元整所得共计287500元缴至东莞市内任一代收银行支行,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8楼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