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运函〔2018〕19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要求:一、逾期未审验的普货车辆,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普货)失效,三、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的运输车辆的;四、业户已不符合许可条件,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运输车辆的,经省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符合注销条件的经营业户(4户)和货运车辆(5辆)(详见附件1、附件2)。
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上所述证件作废。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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