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
你(单位)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东城综限拆违催字〔2025〕第5 -0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执法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东城综限拆违字〔2024〕第5 - 0001号),决定限你(单位)在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石碣镇王洲湾1号花园4号楼1单元301房阳台的违法建(构)筑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催告履行限期内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执法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