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以下工伤认定案件我局已审查终结。因受送达方无法联系,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有关受送达方进行公告送达如下:
受送达人:东莞市爱立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文书:《认定工伤决定书》;文书号:编号[2025]181914号,申请人:李芳,送达文书内容:东莞市爱立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文书:《认定工伤决定书》;文书号:编号[2025]181914号,申请人:李芳,送达文书内容:东莞市爱立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李芳,于2024年7月20日12时54分左右下班从东莞市爱立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骑自行车回出租屋途中在东莞市高埗镇广场南路振兴城路段与另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腰部受伤,先后到东莞市高埗医院和东莞市中医院治疗,于2024年10月25日经东莞市中医院诊断为:1.腰椎术后(腰1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2.骶骨骨折(骶4、5);3.尾骨骨折(尾1)。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认定李芳无责。李芳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李芳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从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如对上述公告送达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有异议的,可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从被视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告时间自2025年07月31日起至2025年08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