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开展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5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dgswj@qq.com;
信函: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33号三楼通关物流科,邮编:523000;
联系电话:22817951;
请在电子邮件主体和信封上注明“《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
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贸流通在引导生产、扩大消费、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大力提振消费、扩大国内需求提供支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及《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支持对象及项目要求
(一) 项目申报主体要求
1.在东莞市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营业务需与商贸流通密切相关。
2.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申报能力,包括编写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3.项目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二)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需符合支持方向且建设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2.项目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运营。
3.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试点支持方向,有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等具体事项。
4.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5.项目未享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农业农村部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供销合作总社安排的“新网工程”、交通运输部安排的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商务部安排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和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等中央财政资金。
6.项目建设主体只能在资金支持的五大方向(第四至八条)中选择一个方向进行项目试点,形成一个项目参与申报。项目建设主体应既是建设资金的使用单位,也是项目申报的运营单位。
7.项目建设主体承诺接受相关工作推进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
二、资金支持标准和方式
(三)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原则上单个项目(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技术更新设备类、信息化(数字化)改造类项目投资奖补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税)的40%计算奖补,建筑类、混合类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税)的30%计算奖补。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申报资金超出预算总金额时,按比例进行支持。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试点项目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如下方式确定受奖励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1.按资金下达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在资金预算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2.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3.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三、项目资金不支持的范围
(五)不支持的项目
1.不得用于办公楼、宿舍楼、土地开发、员工薪酬、征地拆迁、房屋土地购置、土地租赁、网络流量;不支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等)、食堂、配套酒店、会展中心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2.不得用于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项目。如各类工业产业园、汽车4S店及充电设施、港口等。
3.不支持大宗、建材、汽车等商品市场改造升级。
4.不支持政府投资管理的大数据平台、购买网络流量及企业自建数据平台的研发及人员投入等项目。
5.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等费用)。
6.原则上不得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等路面硬化、结构加固等进行补贴,但不得列支整体基建。
7.不支持已获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8.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现代商贸流通领域资金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附则
(六)若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
(七)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本细则有效期届满,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