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于2024年9月13日被我局查获。现已调查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50元、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现予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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