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东莞市新瑞新贸易有限公司等1939家企业(具体名单详见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公告名单)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在2026年3月24日依法对上述1939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联系人:张侠、高艳,联系电话:0769-83322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