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东莞市殡葬行业价格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丧事承办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东莞市殡葬领域经营者价格和竞争行为合规指引》,现予发布。
附件:东莞市殡葬领域经营者价格和竞争行为合规指引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东莞市殡葬领域经营者价格和竞争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引导和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丧属和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发生的殡葬领域价格和竞争行为均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殡葬领域经营者,包括殡葬服务机构、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
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
殡葬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是指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仪服务、出租公墓(格位)、提供公墓(格位)维护管理、殡葬代理(咨询)服务、销售(出租)殡葬用品,并制定、标示、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政府定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定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严格执行核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核定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不得超出浮动幅度收费。
第五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核定。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殡葬领域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在提供定价部门核定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时,不得采取分解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
第七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未经定价部门核定,不得擅自设立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按《东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东莞市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两张清单”外不得设立其他收费项目、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应当按照《东莞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予以减免;同时,应当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用品和服务,应当以建设、制造、采购和服务等成本为依据,按合理利润水平、兼顾一般丧属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定价。
第十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可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实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循便于查看的原则,在经营场所(含网络经营场所)、殡葬用品展区等醒目位置,以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电子查询系统、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便于群众知晓和获取的标价形式标价。
殡葬领域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之外对接或介绍业务,如在经营场所之外设置服务网点、通过网络等方式与丧属联系等,应当提供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相一致的书面价目表或电子价目表(电子价目表包括但不限于清晰的电子文档、图片等可以长期保存和查阅的形式)。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除现场公示之外,还需按照集中公示要求,在市民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全面、规范公示本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殡葬用品价格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当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说明用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表述。
第十四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规范明码标价,公开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规则;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以及租用期限、超期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价格标示。同时在线上、线下销售(出租)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交易渠道标示项目和价格应当保持一致。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同时标明价格政策文件依据。
第十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代办服务的,应当区分标示自身提供服务事项、代办服务事项,以及代办服务涉及的费用。
销售骨灰容器、寿衣等殡葬用品的,因材质、规格、型号、产地(进货地)等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使用规范名称、参数等,标示影响价格的相关要素信息。
第十六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丧属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变相强制或误导消费者选择不必要的服务和商品,不得捆绑、拆分或搭售服务项目和商品。
在提供服务和销售(出租)用品前,可以采用收费清单、价格知情确认书等形式向丧属明确告知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由丧属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在丧事办理过程中新增服务项目或采购殡葬用品,殡葬领域经营者需与丧属再次书面确认。
第十七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应当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出租)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无正当理由,对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不得不标、少标或模糊标示。
第十八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丧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增加服务项目等为名加收费用、高价结算,或减少约定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属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七)其他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购买殡葬用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用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丧属和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二十一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殡仪馆、墓地等主体及其他主体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等,足以使丧属误认为是其他主体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与其他主体存在特定联系。
第二十二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殡葬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行规行约,积极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提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公布售后服务电话、服务流程,畅通售后服务渠道,积极回应并解答消费者疑问。如消费者发现殡葬领域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反殡葬领域法律法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证据,由相应主管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对殡葬领域经营者的价格和竞争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引,旨在帮助殡葬领域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合规自律,诚信经营,防范违法行为发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殡葬领域经营行为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