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28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数据来源:科兜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四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涉及劳务派遣、劳动者维权信息保护、境外就业劳动争议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办理人事争议。

  为规避劳动用工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例一明确按照劳动用工实质要件确认“假派遣真用工”的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对压实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遏制劳务派遣行业乱象,推动劳务派遣回归“补充用工”法定定位具有指导意义。

  劳动仲裁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程序,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的经历,不应该成为求职“绊脚石”,案例二坚决纠正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仲裁维权经历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对指导用人单位正确看待劳动者依法维权行为,不得违法收集劳动者个人信息,营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和人力资源市场具有典型意义。

  国内劳动者和企业积极响应共建“一带一路”等倡议在境外用工和就业,由此引发劳动报酬、工伤职业病等争议,案例三通过对境外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强调按照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合作、属地化用工等不同模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明确法律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四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2025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争议源头治理,优化调解服务模式,推进仲裁办案改革,提升维权服务能力,八成争议通过调解解决,调解成功率和仲裁结案率逐年提升,裁审尺度不断统一。

  下一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妥善化解劳动纠纷。

  一、劳务派遣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假派遣真用工”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直接用工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经某制造公司招聘入职并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制造公司主张已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杨某系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部分工资并申报个税,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称不曾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双方无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杨某与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以“假派遣真用工”、“假外包真派遣”、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超比例超范围用工、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依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穿透式审查劳动关系各项要素,认定实际用工主体,依法规制劳务派遣及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收集劳动者婚育情况和仲裁维权经历

  基本案情

  林某入职前已婚未育,在入职某公司填《入职登记表》时写明“未婚”且未告知曾与其他用人单位有劳动仲裁经历。林某因怀孕请假产检时公司发现林某入职时隐瞒上述情况,遂以林某提供虚假材料以欺诈手段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以林某不告知婚育和维权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为保障劳动者依法维权,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和人才健康有序流动,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背景调查为由,违规收集与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联的劳动者个人信息,更不能以婚育情况、维权经历等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

  三、境外就业劳动纠纷案——境外就业须按国家规定明确用工方式和主体

  基本案情

  某境内劳动者与境内某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订立服务合同,被组织到境外工作,与境内某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公司订立雇佣合约、从该境外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后境外公司与劳动者终止雇佣合约。劳动者回国后,以境内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境内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工资差额近90万元外币。

  裁决结果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者与境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和出海战略的实施,境内企业和个人积极响应,纷纷走出国门创业或就业,引发一些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纠纷。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或者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法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劳动者与国外雇主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办理手续人事争议案——事业单位应依法为离职职工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手续

  基本案情

  曹某与某学校订立聘用合同,双方建立人事关系,后曹某因个人原因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通知,双方确认于2026年2月13日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但学校为使曹某能继续留校教学而未办理曹某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曹某遂申请人事仲裁,请求裁决学校在解除聘用合同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裁决结果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曹某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依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变更提醒
地址变更
地址变更
电话变更
电话变更

咨询热线

欢迎咨询

0769-22992408

0769-22992418

0769-22214990

友情链接: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D1栋3楼311~323室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粤ICP备17113308号

Copyright (C) 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成电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