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东莞市静金思实业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如赛贸易有限公司2家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我局拟撤销该2家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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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