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镇农林水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02 来源:凤岗镇 数据来源:科兜网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上级下达我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资金48万元。为做好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方向)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补助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及要求

  (一)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水产养殖主产地区大宗水产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相关合作社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设内容。新增建设1套/台以上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 等设施设备。

  (二)建设周期。补助资金仅对获批项目申报当年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2026.1.1-2026.12.31,以发票时间为准),申报年度以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二、补助标准

  2026年市下达我区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48万元。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先行投资建设,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以购置发票为准),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根据省下达资金额度和申报项目资金额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申报条件

  (一)市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渔业企业和相关合作社。优先支持提升潜力大、建设条件成熟、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建设,对水产养殖主产地区及淡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给予重点支持。

  (二)申报主体须具备水产品加工仓储能力,具有固定生产场所,所使用的土地已有合法用地手续,自有土地或土地承包有效期应在5年以上;已完成加工仓储用房基础设施建设,有明确的水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方向,水产加工业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

  (三)符合国家、地方水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四)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项目且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新年度项目。

  (五)被农业农村部、省、市及区相关监管部门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以及在申报至审核期间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不得承担此项目。

  四、管理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主体根据指南制定申报材料(见附件2),向镇农林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内容及拟申请补助金额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报送申报材料时需随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纸质材料一式七份,并于9月15日前报镇农林水务局(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号政府大楼一楼115室)。

  (二)审核。镇农林水务局根据《广东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三)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镇农林水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镇级初验通过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验收,市级验收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要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项目专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二)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且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申报财政扶持项目。对发现问题的项目,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附件:项目申报表.docx

  东莞市凤岗镇农林水务局

  2026年8月31日


变更提醒
地址变更
地址变更
电话变更
电话变更

咨询热线

欢迎咨询

0769-22992408

0769-22992418

0769-22214990

友情链接: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D1栋3楼311~323室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粤ICP备17113308号

Copyright (C) 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成电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