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4〕120507001号),内容是:
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本局通过业务系统对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的年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批企业均已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同时,对上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企业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综上,本局认定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业务系统核查年报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4〕120507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xls
联系人:黄鑫茜、何均清 联系电话:0769-81080629
联系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