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雨华沐足保健中心等10户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未依法报送年报,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10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上述10户个人独资企业下落不明,我局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公告发布期限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上述10户个人独资企业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