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倍通检测拉术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1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0111H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叁万元整(¥3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年1月27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900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各大银行的东莞分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陆万(¥60000)元,并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内容不服,可于2021年4月20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先生、谭先生 联系电话:0769-22100059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